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18种禁止行为解读
安然/2018-01-04/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长期以来,小区内的一些不文明行为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日常生活、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也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了困扰。《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详情如下。
禁止行为
《条例》第五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做出了规定。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七)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八)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九)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一)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十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
(十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楼道、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十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变为非住宅,从事餐饮、生产加工、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
(十五)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六)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七)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十八)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责任
同时,《条例》第八十四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其他禁止行为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条例》对包括高空抛物,不得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不得将住宅改为非住宅,毁坏绿地等行为作出了规定,那么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更进一步的法律解释?下文为您详细解答。
专家解读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定禁止行为,首先是为了规范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保障公共利益和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生活居住环境。其次是根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人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形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三根据调研情况,对公众反映强烈、我省物业使用和维护中的主要问题,相应作出禁止性规定是必要的。
关于高空抛物,高空抛物不仅污染小区的生活环境,而且容易造成人身伤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等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严禁乱泼污水或高空抛物。为了维护小区环境卫生,营造干净、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保障他人人身安全,条例明确禁止高空抛物。
关于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火灾,《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内的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统一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所,并加强管理。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为杜绝安全隐患,条例中再次明确禁止在此类位置存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关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变为非住宅,从事餐饮、生产加工、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从事这些活动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休息,对其他业主的房屋价值、生活质量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带来一些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关于侵占毁坏绿地,《物权法》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占公共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属于《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条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本条例对此做出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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