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安然/2017-04-01/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本报讯(记者 魏巍)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专业服务和业主自治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监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条例》规定,太原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约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调价费用测算、消防安全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针对业主在水、暖、电、气等专业服务方面的问题,《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开具发票。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缴费义务,而停止对已缴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在享受物业服务便利的同时,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后逾期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的服务中,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一并委托给他人;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不得强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制定特定服务企业或者推销商品;不得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如果发现物业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对物业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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