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物业行政复议被驳回 最终交纳30万元罚款

安然/2017-02-15/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万科苏南物业对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罚款30万元提出复议后,苏州市中级法院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于昨天作出了《复议决定书》,驳回复议申请,维持罚款30万元的决定。
 
  但这件事情并没有划上句号。罚款是官的权力,讨论是民的自由。法院是公器,人民关注、监督、批评,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细看了苏州中院的复议决定书,我真的放心了,其法律说理水平,还比不上一些替它撑腰的网友。
 
  工业园区法院罚款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物业是否阻碍了法院执行;而法院执行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则是物业有无违法的前提。如果法院执行没有重大瑕疵,那物业不放行就构成阻碍;如果执行行为本身有重大缺陷,甚至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物业不放行就有正当理由,阻碍执法就不能成立,罚款就更没有事实依据。
 
  整个过程有视频记录,对基本的事实没有争议。争议仅在于,法院执行人员去小区拖车,要不要遵守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向负有小区秩序管理职责的物业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非常清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这对法院而言,就是一张纸,可就是这一张纸,工业园区法院就像赌气似的,坚决不给。
 
  一些支持法院罚款的人认为,法院去小区执行,不需要给物业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为物业公司不是财产的管理人或者占有人,也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协助执行人,法院拖走车辆无需它协助。
 
  对这种高论,我只想问,谁规定了协助执行人一定是财产的管理人或者占有人?谁规定了物业公司不可以成为协助执行人?能否把法律依据拿出来看看?谁也拿不出来。所谓“司法解释的意思其实是……”不过是他们头脑中的臆想。
 
  尽管没有法律依据,人家网民毕竟还从法理上、情理上提出了一个理由。可是苏州中院连这个理由也不讲,不知道是它心里清楚这个理由不成立,还是觉得根本不需要讲什么理由。它在《决定书》中就直接写,苏南万科物业“认为园区法院应当向其出具协助执行有关法律文书的理由于法无据。”
 
  我的天哪!这样睁眼说瞎话不怕雷劈吗?最高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是明确依据,你提都不提这个法律,直接否认说“于法无据”,难道这个司法解释昨天夜里被你们悄悄废了?
 
  法院是最应当讲道理的地方。如果你认定物业阻碍了执行,你要说明,为什么法院执行人员不出示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正确的,是合法的,你说清了这一点,才能以理服人。这件事已经产生全国影响(这是工业园区法院炒作的结果),要给天下人一个说法才对。可是苏州中院心虚到在整个决定书中提都不敢提最高法院2004年发布的司法解释,真的以为你把眼睛闭上,别人也都看不到了吗?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此次罚款,很可能是蓄意而为。从视频中看到,拖车已经开到闸口,保安只是未抬杆而已,并无其它阻拦措施,如果法官觉得我依法执行,谁都无权阻拦,完全可以手动抬杆,开车离场,物业不可能阻止,也阻止不了。但法官没有这样做,而是把车堵在闸口,并且警告物业,谁也不许动!为什么不许动?就是要回去开罚单。所以这个阻碍执法的罚款事件,完全由法官一手导演,这与什么执行难,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
 
  对基层法院如此草率鲁莽,中级法院应有监督之责。但中级法院没有审查执行法官是否依法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审查物业不放行有无当理由,没有审查拖车受阻是物业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还是法官有意为之,没有审查基层法院闪电式罚款的决定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具有报复因素,就做出了维持罚款决定的决定,这怎能服众?
 
  冲突的焦点虽然是协助执行通知书,而背后隐藏着的,则是法院的官本位思想。试问,如果是南京法院发现被执行财产在苏州中院,它只拿工作证就来拖车,苏州中院会不会放行?如果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发现执行财产在市委大院,它是不是只拿工作证就可以去拖车?毫无疑问,它除了正常的法律文书之外,还要有各种打商量、请示汇报,至于法院与市委是不是财产所有人与占有人,根本不是问题。
 
  进小区如入无人之境,这是某些司法人员的习惯,机关大院拦我可以,你一个小区保安还敢跟我较劲,看我不收拾你!
 
  这才是所谓执行受阻案的真实逻辑。
 
  这个事件结束,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的帐号中增加了30万白花花的银子,增添了“犯我者必罚”的冲天牛气,万科物业其实也没有啥损失,这30万算是做了一个公益加品牌广告,教育了社会,宣传了自己,合算。
 
  但一件事只有赢家没有输方,肯定是不可能的。谁在这件事中输了?当然是法律的尊严。
 
  最近,美国传来一系列法治新闻,有总统败诉,中国富二代凌虐同学被重判,二秒钟违规停车罚单被撤销等等,让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光辉。对照苏州的案子,我们更沉痛地看到,某些中国法院,距离法治的要求,实在是太远太远。中国法院在我们心目中的形象,变得更加不可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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