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切实加强物业服务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安然/2019-01-19/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居住环境、居住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有关物业服务质量和收费的投诉举报也越来越多。其中,空置房物业服务费该不该给予折扣优惠,一直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争议的焦点。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江苏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建厅修订出台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管理办法》突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采纳了相关部门以及大多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取消了空置房收费减免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同时,新《管理办法》对投诉较多、矛盾集中的垃圾清运收费、停车收费、车辆出入证收费、门禁卡收费等问题进行了专门明确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清运公司清运,并承担清运费用和处置费。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改造升级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新办法的修订是为了回应广大业主迫切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客观需要。根据新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范围严格限定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以及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人防车位租金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也纳入管理范围。除此以外,其他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外,新《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了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的权利义务。从行为规范、明码标价、收费公示、交纳责任等方面重点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厘清了各自的职责任务。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江苏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建厅修订出台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管理办法》突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采纳了相关部门以及大多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取消了空置房收费减免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同时,新《管理办法》对投诉较多、矛盾集中的垃圾清运收费、停车收费、车辆出入证收费、门禁卡收费等问题进行了专门明确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清运公司清运,并承担清运费用和处置费。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改造升级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新办法的修订是为了回应广大业主迫切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客观需要。根据新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范围严格限定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以及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人防车位租金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也纳入管理范围。除此以外,其他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外,新《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了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的权利义务。从行为规范、明码标价、收费公示、交纳责任等方面重点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厘清了各自的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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