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物业管理招标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安然/2018-08-03/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记者黄珏报道:8月2日,珠海市住规建局发布《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15日前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办法提出,规划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招标;规划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的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招标。
办法提出,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其中公开招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标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标。
参加公开招标,物业服务企业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不少于三家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规划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招标;规划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的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招标。 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区域,经过两次邀请招标,投标人均少于三个的,或者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过两次公开招标,投标人均少于三个的情况,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过两次公开招标,投标人均少于三个的,可修改招标文件降低招标要求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重新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可经业主大会表决授权,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如有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等其他情况,或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等,中标无效。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办法提出,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其中公开招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标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标。
参加公开招标,物业服务企业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不少于三家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规划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招标;规划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的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招标。 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区域,经过两次邀请招标,投标人均少于三个的,或者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过两次公开招标,投标人均少于三个的情况,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过两次公开招标,投标人均少于三个的,可修改招标文件降低招标要求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重新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可经业主大会表决授权,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如有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等其他情况,或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等,中标无效。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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