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实施
大洋网讯 买房入住后是否经常有人打电话叫你卖房、租房、贷款……是谁在泄露你的信息?《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鲜出炉,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泄露业主信息,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如果公共场地做停车位,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刚刚,记者从东莞市房管局了解到,《办法》将在8月1日正式执行!
20%以上业主联名可提出成立业主大会
小区如何成立业主大会长期以来是个难题。《办法》给出了两个条件,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支取适当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具体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在议事规则中规定。
企业泄露业主信息记入失信名单
《办法》提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失信名单: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采用伪造业主表决票、暴力胁迫、输送财物等手段恶性竞争物业服务项目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后,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
(五)泄露业主信息的;
(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打击报复的。
物业从业人员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予以处理;物业服务企业自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两年内,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不予开具诚信证明。
公共场地做停车位,所得归全体业主共有
《办法》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停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求后仍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可将其作临时停车使用,也可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
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几种情况可紧急使用维修资金
另外,《办法》明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相关业主表决通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危及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应急维修程序的规定支取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消防设施故障、屋面或外墙渗漏、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等紧急情况。
对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又无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或由相关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分摊。
(广报全媒体记者蒋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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