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基础术语 SZDB/Z 287-2018正式发布

安然/2018-03-02/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2月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物业管理基础术语 SZDB/Z 287-2018地方标准,该标准由通用类、前期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管理、入住与装修管理、日常运行管理与其他类六类术语构成,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 政、曾碧静、王超群、何 楠、谢水清、张 斌、秦晓冬、江学明、崔学军、 何 茜、肖娇玲、王冕博。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物业管理基础术语摘要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物业管理中的基础术语,主要包括通用类、前期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管理、入住与装 修管理、日常运行管理以及其他类。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管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2通用类
 
  2.1
 
  物 the res
 
  一般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注1:定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注2: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是物。是指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  的财产。
 
  2.2
 
  物权 property right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注:定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3
 
  所有权 the proprietary right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定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4
 
  用益物权 usufruct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注1:定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注2: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2.5
 
  担保物权 real rights granted by way of security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 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定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6
 
  建筑 building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称,是人们为了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利用所掌握的技术手段,并运用一定的 科学规律、环境理念和美学法则创造的人工环境,如房屋、桥梁、水坝、围墙、隧道等。
 
  2.7
 
  房屋 housing
 
  供人们生产、居住或者其他用途的建筑物的总称。
 
  [JGJ/T 30-2015,定义2.0.2]
 
  2.8
 
  物业 property
 
  已经竣工和正在使用中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相关场地等组成的房地产 实体以及依托于该实体上的权益。
 
  [JGJ/T 30-2015,定义2.0.14]
 
  2.9
 
  业主 owner
 
  房屋的所有权人。
 
  注1:定义来源于《物业管理条例》。
 
  注2:在物业管理中具备业主身份的情况一般有三种: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持有人;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待领房  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人;其他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2.10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owners partitioned ownership of building areas业主(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 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注1:定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注2: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持份权)和共同管理权(成员权)三位一体组成的复合性权利。
 
  2.11
 
  专有部分 exclusive parts
 
  由特定的业主拥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套内面积的所有部分以及专有设备 设施,也指房屋单元边界部位墙体的表层粉刷部分及其以内的空间。
 
  注: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 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2.12
 
  相邻关系 adjacent relation
 
  相邻权 nachbarrecht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与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
 
  2.13
 
  共有部分 common areas and faci lities
 
  在物业管理区域(建筑区划)内,为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除特定业主专有部分、市政 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以外的部分。
 
  注: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 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14
 
  物业共有部位 common areas and structures of property 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 分,避难层、设备层、架空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15
 
  共有设备 common equipments
 
  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安防设备、公共照明、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 备、给排水管线、电线、空调设备等。
 
  2.16
 
  共有设施 common facilities
 
  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 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 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设备间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等。
 
  2.17
 
  建筑物管理的多种模式 multiple modes of building management 业主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设施进行管理的三种模式:
 
  --自行管理;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即区分所有建筑物普遍实行的“物业管理”模式); --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2.18
 
  房屋管理 housing management
 
  泛指一切为了维持房屋建筑的物理机能和正常发挥其经济、社会功能而对其所进行的一切管理活 动。主要包括:
 
  --区分所有建筑物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实行的“物业管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自己或委托其他管理人(非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的管理;--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对公营房屋的管理;
 
  --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基于行政权对房屋的开发建设、产权产籍、租售市场、使用秩序和安全, 直至拆除等房屋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房屋行政管理。
 
  2.19
 
  物业管理 property management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 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注1:定义来源于《物业管理条例》。
 
  注2:特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业主(区分所有权人)对物业实现共同管理(成员)权和履行管理义务的一种社会化、 市场化、专业化的模式。依照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三者相结合的原则,业主管理组织(业主大会) 制定《管理规约》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并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并监督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 同的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同时共同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管。
 
  2.20
 
  物业管理服务 property management service
 
  物业服务 property service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相关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设立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对物业共有部分提供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基础管理服务,同时对区域内业主 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社区生活特约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2.21
 
  物业服务企业 property serv ice enterprise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2.22
 
  物业服务专业供应商 professiona l property service provider受物业服务企业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专业的清洁、园林绿化、机电设备维保, 以及其他社区生活专业服务的机构。
 
  2.23
 
  物业服务合同 property serv ice contracts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之间就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 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4
 
  物业管理区域 property management area
 
  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建筑区划)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 施、场地及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的管理和服务区域。
 
  2.25
 
  物业管理招标 call for bids on property management 物业管理服务产品预购的一种交易方式,即由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物业所有权人根据物业 管理服务内容,制订符合其管理服务要求和标准的招标文件,由多家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竞投,从中选择 最符合条件的竞投者,并与之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一种交易方式。
 
  注:常见的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26
 
  物业管理投标 property management bids
 
  符合招标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各项管理服务要求与标准,编制投标文件, 参与投标竞争的行为。
 
  2.27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ships of property management 各相关方在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在现实 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调整作用的集中体现。
 
  注:主要包括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活动各主体与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 等的法律关系。
 
  2.28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 legal obligat ions and liabilities of property management 物业管理相关行为人由于违法、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29
 
  建设单位 construct ion unit
 
  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 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在新建物业竣工后有权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并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享有相关权利。
 
  2.30
 
  物业使用人 occupant of the property
 
  一般指除了业主以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员。
 
  [JGJ/T 30-2015,定义8.1.2]
 
  2.31
 
  独立产权业主 independent property owner
 
  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只写有一个所有人名字的物业业主。
 
  2.32
 
  共有产权业主 co-owners
 
  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写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名字的物业业主。
 
  2.33
 
  业主大会 owners' meeting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依法组成,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代表和维护 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业主自治组织。
 
  2.34
 
  业主委员会 owners' committee
 
  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和政府 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的业主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
 
  2.35
 
  执行秘书 secretary
 
  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依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2.36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committee for preparation for the first time owners’ meeting 简称筹备组。为了成立业主大会而组建的临时性组织。该组织由辖区政府基层组织负责组建,成员 包括业主代表、社区工作站负责人、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
 
  2.37
 
  业主大会会议 conference of owners’ meeting
 
  …
 
  参考文献
 
  [1] GB/T 20299.3-2006 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 第3部分:物业管理[2] DB 11/T 487-2007 物业保安服务质量要求
 
  [3] DB 11/T 751-2010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4] DB 13/T 747-2005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规范
 
  [5] DB 34/T 334-2003 安徽省住宅区物业管理规程
 
  [6] DB 44/T 876-2011 物业服务 会务服务规范
 
  [7] DB 44/T 887-2011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8] DB 44/T 1047-2012 物业服务 清洁检查规范
 
  [9] DB 44/T 1049-2012 物业服务 绿化养护检查规范
 
  [10] SZDB/Z 42-2011 物业服务通用规范
 
  [11] SZDB/Z 170-2016 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规范
 
  [12] SZDB/Z 171-2016 物业服务人员管理规范
 
  [13] SZDB/Z 172-2016 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编码规范
 
  [14] SZDB/Z 173-2016 物业绿化养护管理规范
 
  [15] SZDB/Z 203-2016 住宅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规范
 
  [16]《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04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21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9号(根据2007年8月 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2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第110号
 
  [2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7]第165 号
 
  [23]《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第7号
 
  [24]《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25]《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79号
 
  [26]《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 号
 
  [27]《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8]《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第57号[29]《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35号[30]《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31]《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21号[32]《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253号[33]《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试行)》
 
  [34]《深圳智慧社区建设指南(试行)》
 
  [35]《中国房产法的理论与实务》(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36]《物业管理通论》(海天出版社,1997年版)
 
  [37]《物业管理情境英语》(深圳物业管理文化建设系列丛书,2011版)
 
  [38]《物业管理实务》(中国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教材,2014版)
 
  [39]《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中国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教材,2014版)
 
  [40]《物业管理综合能力》(中国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教材,2014版)
 
  [41]《物业经营管理》(中国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教材,2014版)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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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物业管理基础术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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