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车主在买车前,先会购买小区的一个私家车位,或者在买车后,租用一个车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时常看到一个小区外停着很多私家车,来抗议物业公司的停车收费高等问题,而且一直以来,关于小区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有人认为车位是属于业主的,而有人认为车位是属于物业的。

《物权法》自2007年开始施行,其中第74条就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同时还有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只有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小区内公共用比如绿地等资源规划出来的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但是2018年出了新规,小区车位归业主所有以下四种情况:
(1)小区敞开式地上车位在没有特定的合同约定下属业主所有。
(2)地下车位建筑面积已分摊到每户业主头上属业主所有。
(3)改造的车位,是在原小区绿化,或似建公共实施的范围内改造的车位,属小区业主所有。
(4)地下车库属“人防工程”,物业收益归小区业主所有,根据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笫五条规定,人防工程改造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在收益的一切利益要用在小区管理所需的,就是必须用在符合改造或维修等活动中,不准为物业一方截流。

但在生活中,物业仍然会对这一部分车位收费,但是,有的比较“聪明”的物业公司的收费名目是“管理费”,有的比较直白的收费名目就是“停车费”、“车位费”。“管理费”这项,除非是价格过高或者物业长期将该部分车位出租或者“出售”给某个车主外,可以勉强说的过去,不论是小区业主的车辆还是外来车辆,停放在这部分车位上,物业对其进行登记管理监督,从而收取一部分管理费用,这个是可以的。但物业公司若将该部分车位长期出租或者出售,导致小区业主权益受损,有可能就会产生一系列的后续责任,比如影响小区道路通行、不能满足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绿化面积大幅减少、外来车辆带来的安全隐患等。

《物权法解释》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对以上情况可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咨询俱体实情,也可向地方建委反映,寻求业主应有权利保护。
从另一方面来看,还需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出力,最好是有理有据的与物业进行协商,因为实践中要更换物业服务公司并不简单,常常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物业公司的聘任或者解聘往往牵扯着各方面的利益,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也需要齐心协力长期努力,这个过程中往往有的业主就会被物业企业“各个击破”,而且大家都不愿意做出头鸟,生怕万一物业公司没解聘,以后的生活会有很多不便之处。但若确实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成,诉诸法律也是一种解决途径。

现在的私家车越来越多,车位越来越紧缺,车位之争势必还会白热化,那些在购房时就给爱车买车位的业主,在购买车位时先要关注车位的原始产权是谁,不要被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