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6月30日施行
安然/2017-11-25/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坚持问题为导向,着眼实际需要,制定与法律法规相配套、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该条例是规范我市地方立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由法工委自行起草,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第30次会议两次审议后,于2017年1月,提请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以及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作为规范我市地方立法的程序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实施充分保障了地方立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2017年4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初次审议后,法工委全面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先后在县(区)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7场意见征集座谈会,召开市直相关部门座谈会3次、论证会2次,征集到意见300余条。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汇集各方面的意见,相继召开9次修改会,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推敲、修改。2017年8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2017年9月,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特点为:一、总结了我市城市管理的成功经验做法。如列举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十种情形和设置店招标牌应当符合的六项规定作为设置规范,设定了设置者与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二、着眼于解决当前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设立了具体管理制度。如户外广告设施许可制度,店招标牌备案制度,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安全检测、日常维护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公益性广告的规划与管理制度,无主广告设施拆除制度、分类处罚制度等。
《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6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会后,法工委深入街道、社区,组织召开由街道办、物管办、社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相关负责同志以及部分业主代表参加的调研座谈走访活动,切实掌握物业管理中基层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期间,共召开座谈会13次、论证会4次,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积极建言献策,200多人次参加了座谈论证,征集到各类意见680余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收集到的各方面建议,法工委会同部门相关人员对草案进行了逐条论证修改。9月28日-2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赵建阳副主任带领地方立法指导处同志专程赴我市指导修改。2017年10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待提请2017年11月底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通过后,将于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住宅物业服务与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进一步维护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条例主要特点有:一、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的要求,除上位法有明确规定以外一概不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备案;二、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循因施策,如建立业主大会替代、物业质量源头控制、物业属地管理、应急管理、信用管理、第三方监管等制度解决物业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各类问题;三、总结、升华和固化物业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经验做法,如规范和完善物业保修金制度、紧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等;四、合理分配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如确定公共耗能费用的分摊方式、划分物业保修期限届满的维修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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