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安然/2025-08-15/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8月14日,记者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该局对《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17〕161号)进行修订,正在就《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新规中,业主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存维修资金。

  新规明确,将统一交存标准、调整交存环节、拓展交存资金来源。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统一按照商品房交存标准交存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交存环节由原先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交存调整为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代为交存,房屋交付前再向买受人收回已代交的维修资金;规定业主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存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有所扩大。《征求意见稿》规定维修资金可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用于购买电梯、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险;取消原先电梯维修一次性费用需超过原造价20%方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等限制规定。

  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优化。《征求意见稿》中,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街道核实确认并在小区公告后直接申请使用;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直接由区住建部门受理审核和拨付资金,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先向区住建部门拨付备用金;增加社居委作为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申报主体,小区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可由社居委申请紧急使用维修资金。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建立年度使用计划制度和应急维修备用金。即小区可制定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表决同意并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可以按照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和申请资金拨付。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等资金无法及时落实情况下,需要紧急维修的,街道可以从维修资金中借用应急维修备用金,借用额度不超过资金缺口的50%。项目完工后,街道及时归还借用的应急维修备用金,并督促业主履行偿还义务。

  据了解,《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17〕161号)自2017年12月实施。然而,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出台以及实际工作需要,《暂行规定》部分条款和内容亟需修订完善。

  今年3月,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启动《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工作,充分借鉴上海、南京、杭州、长沙、深圳等城市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先进经验做法,并组织深入多个街道社区、小区开展调研,邀请部分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属地社区人员座谈交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多次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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