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启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五项示范文本

安然/2017-10-31/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近日,市房管局传来消息,根据省住建厅的要求,该局正式启用湖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五个示范性文本,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管理活动,引导物业服务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启用,将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效确立物业管理活动既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经营性活动,又是业主花钱买服务的住房消费行为。要在业主中进一步树立“谁受益,谁付费”“付多少钱,享受与付费水平质价相符的服务”及“根据自己的消费水平,选择确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意识,以确保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维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也是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纠纷的最直接依据,是业主维护权益的基础。
 
  增强业主自律意识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启用,就是为了建立业主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自律机制,履行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在物业管理的活动中,业主在拥有权利的同时又必须履行有关义务;业主有权参与制订、修改业主公约,但同时也有履行公约的责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同时也有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责任;业主在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的同时,也有责任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规章制度。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责任制落实,直接关系到小区物业管理的健康运行。
 
  明确各方公约责任
 
  物业管理涉及多个业主,业主之间既有个体利益,也有共同利益,单个业主的个体利益,应当服从大多数业主的整体利益。业主公约是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权利与义务的自律性规范,是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些重大事务的共同性约定,是多个业主之间形成的共同意志和行为准则。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只有所有业主共同遵守业主公约,才能建立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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