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经适房等保障房物业管理最新规定
安然/2016-11-22/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11月1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就修改该通知作出具体通知,该通知自11月17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承担的行政职能进行修改,并删除有关文件条款,现将删除的条款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5〕8号)第二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物业协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业绩、信用信息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鼓励资质等级高、实力强的企业参与项目物业服务。未列入企业名录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业务。” 及第二条至第七条、第十九条中涉及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名录及企业选聘的有关条款。保障房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按照我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5〕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保障性住房(包括自住型商品住房,下同)项目物业服务水平,建设和谐居住社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物业服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范围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物业协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业绩、信用信息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鼓励资质等级高、实力强的企业参与项目物业服务。未列入企业名录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业务。
三、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含集中建设与商品住房配建),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简化选聘程序,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通过摇号方式从企业名录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也可从企业名录中直接确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
五、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可组织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产权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在公开配租前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保障性住房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九、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自住商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标准按照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北京市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向买受人交付住房后,前期物业服务费应由买受人交纳。
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可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等内容列入选聘条件。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单独签订委托协议。
十一、新建商品住房配建项目,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市规划设计指标,分区域建设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分别配套设备设施;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增设围栏、绿植等方式,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分割。
十二、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统一物业管理、业主共用配套设施等内容,将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招拍挂文件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议》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在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商品住房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中,应约定本办法相关内容。
十三、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加大巡查和检查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等相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物业协会要加强对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会员单位监督管理,做好业务工作培训和指导,提高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物业服务水平,发现问题及时在行业内部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对受托物业企业物业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开展承租家庭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提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水平。
十六、建设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增设围栏、绿植等将保障性住房与其他商品住房分割成相对独立区域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按规定整改。拒不改正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十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符合上市条件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同时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下列材料之一,不能出具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予受理上市申请。
(一)物业服务费用结清证明(附件);
(二)司法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费纠纷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由人民法院确认的物业服务费调解书。
十八、本通知实施前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项目,已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十、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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