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招投标案例分析
安然/2016-11-10/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本项目于2016年4月25日开标,共有9家供应商投标,经评审,深圳市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C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综合得分最高的前三名。上述三家公司进行第二轮竞价,C公司以最低价获得中标资格。在确认中标结果时采购人发现C公司的投标文件响应情况与招标文件不符,且专家在打分时未予以扣除。于是市采购中心组织原评审专家复议,复议发现C公司在“拟安排项目主要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及“投标人荣誉情况”方面存在打分错误,纠正后C公司的综合得分就不是排名前三,进而无法参与之后的竞价。
经调查核实后,获得以下情况:
1、关于拟安排项目主要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
本项分值为10分,招标文件要求消防值班员至少有6人具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得30%分数。
C公司提供的人员有8人,其中李某等6人所提供的资格证书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资格证”,且该证书均已过期,1人未提供社保清单。因此此项C公司只有1人能得分。
2、关于投标人荣誉情况。
本项分值为2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获得过中国物业管理100强企业的得10%分数(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为准)”。
C公司提供的荣誉证书中没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
3、C公司应该被扣分约3.2分(纠正前的C公司得分与第四名只差0.177分)。
4、C公司被扣分,其排名应为第4名。
依据前述核实的内容,采购中心征询了财政委员会的意见,最终该项目按照废标处理。
【案件评析】
该案件的采购人为医院,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招投标适用《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很少适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因为采购主体不同,政府采购与非政府/事业单位主体的物业招投标存在诸多差异,但就物业服务项目采购而言,由于《招投标法》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均未对供应商质疑投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深圳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亦适用或参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处理供应商的异议、投诉,目前关于普通主体的质疑、投诉如何处理暂无明确规定。
该案例展现了招投标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即哪些人可以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及对中标结果存在异议如何处理。按照法律规定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异议时如何提出,更无相关程序的规定。通过该案例可以发现采购人可以对中标结果进行异议。
现行法律、法规中详细规定了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的程序,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具体程序如下:
1、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质疑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被质疑人应当自收到书面质疑材料之日内10个工作日就质疑事项书面答复被质疑供应商。
2、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或者答复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投诉。
3、主管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应当即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不能当场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供应商。
4、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供应商;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在供应商前述质疑投诉程序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2、质疑或者投诉处理期间不中止政府采购活动,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中止的除外。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如有侵权或违规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刻予以删除。
如有侵权或违规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刻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