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权威解读→
10月18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总体情况。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孙震,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博彤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修改的背景及必要性
与上位法和相关改革精神相统一
加强基层治理的迫切需要
修改的过程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强化物业服务人的法律责任
压实镇街在业主自治建设中的监督指导责任
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时间节点和应急使用规定
强化小区共有资金监管
还有这些大家关心的问题
一起来看
↓↓↓
Q1
中国报道记者:近年来,围绕改善和提升物业服务品质,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王博彤:近年来,我们以建设“群众满意的城市管理”为目标,坚持以深化“红色物业”建设为主线,通过强化党建引领、行业监管、科技赋能,持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重点做了4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党建引领,推动物业管理更好融入基层治理。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深入推进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持续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社区党建服务项目认领、项目经理人接待日和“红色物业”志愿服务等活动,助力物业管理更好融入基层治理。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扎实推进“党建引领小区治理 共建社区幸福家园”行动,持续规范业委会履职、物业服务管理和小区公共资源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调运行机制。
二是强化行业监管,推动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两年来,围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物业服务“三公开”、项目经理人监管等,先后制定出台政策制度十多项,为行业长效监管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连续两年开展物业服务提升整治行动,攻坚整治332个重点小区。联合青岛电视台推出《出击》《身边》等政民互动节目,走进小区一线说问题、解难题,宣传政策法规,推动问题解决。
三是用好数字赋能,推动便民服务提质增效。开发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上线业主大会电子投票、物业服务项目“三公开”、物业服务问题“码上办”以及业委会备案、刻制印章、开设共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等一系列便民利民功能,推动行业监管和小区治理提质增效。截至目前,通过平台赋能,全市已有1143家物业服务企业、4037个物业项目公开公示小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500多个小区线上表决小区公共事项,238个业委会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四是规范业主自治,助力提升小区治理水平。会同市委组织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街道社区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工作领导的指导意见(试行)》,坚持和加强街道社区党组织对业委会工作的领导,通过编制业委会选举工作指南、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送培训上门”等方式,加快推进住宅小区业委会及党组织组建工作。今年以来,全市新成立业委会812个,业委会组建率较去年年底提高26个百分点,业委会党组织覆盖率达98%。
Q2
鲁网记者:《条例》是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下一步,具体将如何推动新修改《条例》的落地实施?
孙震:《条例》修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管理不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纳难、业主自治建设有短板等难点堵点,从强化党建引领、明确法律责任、加强共有资金监管等方面进一步修改完善,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条例》的生命力关键在于贯彻执行,下一步,我们将从三方面抓好《条例》落实: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浓厚氛围。面向区(市)物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宣贯培训,推动各级各部门准确把握《条例》新规定、新要求,确保执行到位。制作政策解读,依托物业项目经理人接待日、城市管理进社区等活动,面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形成知法、懂法、守法良好氛围。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保障落地见效。以《条例》施行为契机,继续做好《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工作,进一步简化资金使用程序,丰富资金使用场景。结合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修改完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推动小区治理更加规范、有序。
三是加强部门协作,提升监管效能。物业领域工作涉及面广,监管难度较大,除物业主管部门外,《条例》还涉及其他十余个部门的监管职责。下一步,我们将以《条例》贯彻落实为契机,充分发挥市城管办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作,健全完善多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切实提升行业监管质效,提高全市物业服务质量水平。
Q3
青岛晚报记者:本次《条例》新增了三项行政处罚规定,后续将开展哪些工作?
王博彤: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长期以来,物业管理工作缺少强有力的抓手,有的物业服务人在为业主服务的过程中,往往会不同程度出现以下几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一是不及时公示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投诉电话等信息,二是采取不正当方式催收物业费,三是对小区消防安全方面重视不足,履行法定责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此,这次《条例》修改新增了三项对物业服务人处罚规定:
一是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更新物业管理有关信息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对物业服务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物业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这三项罚则将进一步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人身及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条例的调整,加强市区两级综合执法部门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为用好法、履好职打牢基础。同时,还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一批违法案件,通过加强宣传放大案例示范效应,形成执法震慑,以严格执法推动物业服务人的法律责任落实,促进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如有侵权或违规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刻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