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24〕107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依法设立,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信用评价以法人为单位。外省物业服务企业在陕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服务的,信用评价以分支机构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行为实行综合评价,实施量化评定、信用分级、差异化标注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或者产生,并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布、使用、更新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同联动,加强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联系,及时共享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用评价信息成果应用共享。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各级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协助处理物业服务管理信用评价疑难问题。
各级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对守信企业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采取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八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互联共享、逐级上报、分级管理”原则,全省应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系统平台,统一信用信息采集、量化分级、应用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采集及评价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基础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备案情况等信息(详见附件1《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用信息表》)。
第十一条 良好行为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业主满意度高等信息;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的信息(详见附件2《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加分标准》)。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规定,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出具生效法律文书等行为产生的信息(详见附件3《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减分标准》)。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上报、谁负责”原则。信息采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填报信息的,应当对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信息采集应当客观、严谨、准确、及时、保密;
(三)信息管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审慎和保护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企业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在陕西省住建厅官网办事服务栏目内,登录“陕西省房地产市场诚信评价监管平台--物业服务模块”按提示说明填报,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企业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填报,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登记加分。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信息,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做减分处理。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物业服务项目不按合同履约等不良信息,经查证属实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做减分处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违法违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做减分处理。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录入不良行为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十九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属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企业的基础信息。
外省入陕物业服务企业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执业的,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企业基础信息。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异议申诉机制,及时受理解决申诉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信息记录或记分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日内进行初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复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五日内完成复审,审核确有错误的,三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正其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异议申请受理后,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记录的效力。
第三章 信用记分、等级及发布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加分标准》《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减分标准》,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上进行加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分值为50分(包含企业相关信息15分、项目接管信息15分、企业人员信息15分、备案相关信息5分)。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企业基础信息得分+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得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分。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信用得分,在“陕西省房地产市场诚信评价监管平台--物业服务模块”中,按企业信用得分确定星级,按分值实施差异化标注管理。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及以上的,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以上至90分以下的,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
(三)信用得分在60分(含)以上至80分以下,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星级下调一级:
(一)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项目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履约,引发群体信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物业企业项目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退出服务区域,经县(市、区)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拒不退出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强行进驻物业服务项目开展物业服务,经县(市、区)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七)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有实施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依法被处罚的;
(八)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依法被处罚的;
(九)物业服务企业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
(十)未经业主授权或者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十一)在信用评价中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不实证明资料的;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星级变化在“陕西省房地产市场诚信评价监管平台--物业服务”动态更新,物业服务企业可自行查询。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发布一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信用星级,通过工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加强与“信用中国(陕西)”等相关网站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在其工作网站上发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委会(物管会)可依法依规在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项目显著位置赋码公示其信用评价星级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长期公开。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三年。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至少公开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开期限为一年。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到期后不再对外公开,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打印信用信息、信用星级等情况。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选聘物业企业、评优表彰、定价评估、上市收购、金融授信等活动参考。
第三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AAA级、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
(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抽查频次;
(三)在政府工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宣传推荐;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未达到星级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帮助企业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持续改进;
(二)企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频次;
(三)不能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
(四)加强行政监管,约谈企业法人;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制度。对于未及时统计、报送、更新信用信息的企业和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未及时审核、管理信用信息,履职不力的企业单位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至2029年5月1日自行废止,有效期5年。
《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20〕155号)废止。
附件:
1.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表
2.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加分标准
3.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减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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