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平湖市物业服务项目公共收益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物业服务项目的公共收益在归集、使用和管理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不透明,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在使用公共收益前后未向业主和属地村社区公示。致使业主对本小区公共收益缺少了解;二是公示不全面,目前公共收益半年度、年度公示由公共收益管理主体自行填报、公示,存在脱离实际的现象;三是财务不规范,部分业委会自行管理公共收益的小区,缺少专业的财务人员,在做账方面有“流水账”、不规范的现象,不利于公共收益的管理。为此有必要对公共收益的管理进行规范。
二、制定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
(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三)《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
(四)《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中组发〔2022〕2号)
(五)《平湖市小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平组通〔2023〕28号)
三、起草过程
《平湖市物业服务项目公共收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开始由市建设局物管中心牵头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参照上海、杭州等地做法进行起草。
2023年12月,分别召集各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协商征求意见。
2023年12月18日向组织部、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书面征求意见,2023年12月18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4年1月8日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根据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2024年1月11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2024年1月30日经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2024年1月30日正式印发公布。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以《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平湖市小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为依据,根据嘉兴市及周边县、市(区)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拟定。
《办法》主要分为公共收益基本性质、管理主体等12块内容,从公共收益的基本性质开始,对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管理平台等方面进行明确,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项目公共收益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充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办法》适用于平湖市范围内物业服务项目的公共收益管理。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4年1月30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3月1日。
七、术语释义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获取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合理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563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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