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结合当前基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物业管理领域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文件12件,具体如下:
一、《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08号)。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30号)。
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
四、《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22号)。
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58号)。
六、《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
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
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58号)。
九、《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1〕11号)。
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6〕4号)。
十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8〕407号)。
十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手机投票决策小区共同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18〕391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12 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此次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背景?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位统筹调度,各区、各街道(乡镇)、社区狠抓落实,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结合当前基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对物业管理领域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发现《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08号)等12个文件内容已与《条例》相关规定不符,为更好的推进《条例》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废止上述文件。
二、12个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如何衔接?
本次废止的12个文件主要涉及物业服务收费、《北京物业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等三个方面内容,具体文件名称、废止原因及后续工作衔接见附表,以上文件废止后,12个文件相对应的政策解读同步废止。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围绕《条例》贯彻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服务群众,切实加强政策指导,不断提升我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水平。
来源:北京市住建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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