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拟修正 业委会委员选举条件或放宽
日前,广东人大网上挂出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前规定,要成为业委会委员必须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而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这一表述。
现行的条例中规定,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而征求意见稿中则列出了九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产生,现行条例明确应具备四个条件,其中就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而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则将其修改为:“遵守管理规约,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这也就意味着,是否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将不再是选举成为业委会委员的必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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