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关于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安然/2023-08-25/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西昌市各住宅物业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执行我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凉发改收费(2020)76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严禁超标准收费。

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服务等级、项目等级标准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服务等级、项目等级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公共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六、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的,不得收费。

西昌市价格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监管,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昌市发展和改革局    

西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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