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高层民用建筑停放电动车最高罚1万元

安然/2021-08-01/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8月1日,应急管理部发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始施行。

规定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规定的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扩展阅读

    上一篇:湖南省住建厅开展全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业务培训
    下一篇: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物业头条网 投稿邮箱:web@wuyetoutiao.com

    Copyright © 2002-2022 物业头条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