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年起不得擅自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9-12-11 10:52

物业头条讯:

12月10日记者从上海市房管局获悉,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房管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据了解,《通知》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物业需制订《住宅装修须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订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装修须知》(下称《须知》)等文件,并明确由专人负责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作为销售合同附件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管理规约》对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下称《协议》)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使用人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示。

重点告知《规定》中禁止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或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当将《须知》内容明确告知业主、使用人,并让其签收,重点告知《规定》中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以及《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中约定不得擅自安置空调室外机、安装防盗栅栏、外伸晒衣架、遮阳棚、花架等及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管道等注意事项。

规定时间内不得噪声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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