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首次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不按规定明示拟最高罚五万元
安然/2021-01-05/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1月4日,《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首次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新建楼盘预售或现售备案前应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买受人明示。未按规定申请或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情况,逾期不改正的,最高拟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管理区域如何划分?意见稿提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后,开发企业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用房存在不够用的情况。对此,意见稿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由开发企业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上,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对于未按规定申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未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划分情况的,由区县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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