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业服务的行业特性看居民自治的适应能力

安然/2018-02-24/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从物业服务的行业特性看居民自治的适应能力

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化行业分工细化出来的服务行业,虽然其发展历史不长,但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在企事业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方面所起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毋庸置疑,在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中,由于物业法律的不健全、条例的粗线条,物业公司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所以对物业的存在有着很大的争议,对物业公司的反对声音不断,觉得居民业委会自治才是正确的出路,那么我们从物业服务的几个特点看一下业委会是否更具备优势:

特点一,物业服务行业从房地产的再生产循环过程看,既要参与生产建设阶段的过程(比如前期介入收集资料,参与配套设施的设计和加装,隐蔽工程资料的收集等),又要参与消费、使用阶段的过程(如业主使用中对不合理的工程进行改造,共用设施设备在使用中的维护维修,区域保洁和秩序维护等)。

从此特点看,物业是社会经济组织,业委会是群众非经济组织,物业有能力聘用具有一定能力的专业人员进行生产建设阶段和消费阶段的管理,而业委会显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况且业委会是大部分居民入住才成立的无固定收益的组织。

特点二,从物业所处的当事人环境看,既包括开发商、业主、使用人,又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具体的专业服务组织、社会管理机构等,因而具有一般企业所不具备的复杂性。

在这一点上业委会显然也不占优势,因为群众组织招牌就已经限定了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对接以及各种内外复杂关系的处理、费用的筹划等。

特点三,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是针对特定的消费者——业主、物业使用人和承租人,这种服务对象的独特限定范围使其区别于一般企业,其提供的服务产品不是面对于全部社会大众。

这便是业委会的优势,业委会的组成人员来自于本小区,邻里关系,同心同德是其最大的优势。

特点四,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多样性的,其中包括管理、修缮服务,也包括无形的环境、气氛、形象。其中既可有针对性的私人消费服务,也包括全体业主和使用者集体共享的公共服务消费。

同样物业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可以以“谁出钱,谁受益”的原则为个别也只单独提供服务,而业委会只能维持集体共享服务消费。

从物业服务的行业特性看居民自治的适应能力

在我国物业发展的现阶段,虽然还有许多的不完善,甚至出现了各种问题各种矛盾而且不能有效解决,没有纲领性指导, 先生孩子后取名,但这也毕竟是社会进步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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