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真正回归业主大会
自去年以来,一些专家、学者、业内权威连篇累牍地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呼应政府将小区的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的范畴。
在此之后,党政机关也出台了有关的红头文件,将小区物业管理纳入了政府社会治理的范畴。
我觉得小区物业管理先前已经有了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合同法》,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国家对于小区的法律框架已经确立,目前颁布的党政文件重新来规范小区物业管理,这与上述法律、法规有些地方相矛盾,也不符合国家依法治国的原则。
于是我们是按照党政机关的文件来处理小区物业管理呢?
还是按照颁布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小区物业管理呢?
这给小区物业管理带来了思想上的混乱、也没有实际上的可操作性。
我认为将业主的权利让渡给政府,这是对于业主私权利的重大侵犯,也是对于业主利益的重大出卖。
去年以来就小区业主权利是否应当让渡给政府的辩论,至今快一年了,情况也起了很大的变化。
但是我仍然坚持自已的看法。
我的观点在去年所撰写的《关于小区物业管理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问题》、《与陈剑军先生商榷:社会治理不适合小区物业管理》两文中,以及最近所写的《读苗正华先生所撰<业主自治为什么难!>有感》的文章里。
这里是两个不同的法理关系即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关系。
党政机关的文件恰恰是混淆了这两个之间的不同的法理关系。
目前中国大部分民众没有进行过法律知识的培训,一般也没有法律意识、也不具备有一定法律常识。
由于没有进行有效的公民教育,很多情况下民众不具备公民的条件。
他们往往习惯于把红头文件作为依据,并不重视、关切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红头文件与法律方面之间的差别、冲突。
一般情况下,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些差别、冲突可能会给自已带来的利益损失。
小区业主共有资产的权利来自于业主财产权的衍生 ,这与其他任何情况无关。
政府治理社会,这是政府的责任,这与业主无关,更与业主在小区财产权衍生的物业管理无关。
业主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去承担社会治理这个工作以及相应的责任。
将业主共有资产的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纳入社会治理的范畴,违背了《物权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将小区业主共有资产的管理视为社会维稳的标的物,这违背了小区物业管理的真谛。
这是非常错误的行为。
小区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业主的共有资产的管理。
小区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
这是双方的契约,其实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属于经济合同,而不是其他任何关系。
上述关系之间的处理方式,国家早就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处置。
至于小区内的社会治安, 由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合同来规范。
小区内违法、犯罪行为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不属于物业合同范畴。
小区物业管理纳入政府社会治理范畴,其实就是由业主来决定小区物业管理的事宜改变为政府来决定小区物业管理的事宜。
我认为这是不合适的,也是完全错误的。
我认为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应当真正回归业主大会,而不是名义上的回归。
让小区全体业主用自已的意志去投票议决小区的物业管理事项和未来的方向。
一切改变这个方向的决定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如有侵权或违规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刻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