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拒缴物业费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议
安然/2018-01-26/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福建省人大代表、福州市政协常委、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常青
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和综合性。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形成交易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物业管理服务。与一对一的交易关系不同的是,由于物业管理主要指向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重点是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而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为单一的业主所拥有,而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这就使得物业管理服务有别于为单一客户提供的特约服务,而具有为某一特定社会群体提供服务产品的公共性。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来看,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具有综合性,不仅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而且包括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清洁、交通、车辆等秩序的维护,这就使得物业管理服务有别于业主与专业公司之间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
(二)物业管理服务受益主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
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受益主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这是物业服务合同区别一般委托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基于以上法理表述,物业管理服务是公共性、综合性服务,拒缴物业费不仅侵害了物业公司的权益,也会导致公共服务品质的下降,同时也是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更是对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侵害。
我的建议:
业主没有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物业费且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上门催缴、公示等无果,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第三方机构:市(区县)物业管理协会认定或者市(区县)仲裁机构裁定,若业主仍不按照认定书或者仲裁书履行的,应将此行为录入至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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