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安然/2018-01-17/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运城市物业服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运城市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行业规范,开展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运城物业服务提质上档和健康发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运城市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运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五条 本会的住址设在盐湖区人民北路鑫地理想城创业园区3楼西O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贯彻落实政府关于物业服务行业的政策法规与要求;
(二) 及时为会员单位建档立卡,建立行业规章制度。
(三)收集整理并向会员单位及时提供省内外物业管理服务各类有效信息,及时掌握国内外物业服务先进管理、技术和服务动态,帮助指导会员单位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服务素质与水平;
(四)组织制订本地区物业服务行业企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向会员单位推广实施。
(五)及时收集会员单位运行情况,及时向政府反映物业行业会员单位的合理诉求与建议,在政府与物业服务行业企业之间建起沟通桥梁纽带,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协调处理各会员单位所辖小区的矛盾纠纷,配合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清查和提质上档检查考核;并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行业内经验交流和争优比先活动。
(七)物业服务行业会员单位要坚持一切为了业主,坚持服务至上,坚持公平、公正与合理的三大原则,坚持“为民、便民、利民”的行业理念,改革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改善行业形象。在会员单位中建立诚信经营理念,杜绝恶意竞争。
(八)掌握运城市物业服务企事业的基本情况与需求,积极开展行业调研,并为会员单位提供物业服务方面的咨询、评估、各类管理和技术培训、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九)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与交流,代表物业服务行业参加省内外各种专业会议,接待来访组织与人员,相互交流学习,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加强与社会媒体沟通,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物业服务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取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活动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并努力完成本会或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履行会员责任;
(四)向本会及时提供本企业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等方面数据、运行情况、经营状况等资料;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一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的理事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理事或授权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团体、个人捐赠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包括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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