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和谐关系

安然/2016-05-17/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最近一两年,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产生矛盾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端,有的甚至诉诸法庭。业主已经弄不清楚,自己请来的物业管理公司,到底是“丫鬟”还是“婆婆”。笔者认为,业主和物业之间要建立和谐的关系,就要搞清楚谁才是真正的“主人”,“主人”该如何行使权力。
 
  物业如此强势,是因为业主委员会的疲软。小区的“主人”是谁,当然是全体业主和由此产生的业主大会,而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也就是说,是业委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些管理规定,明明是业委会的权限,却被物业左右,物业管理费应该是由全体业主协商决定,却由物业主导,分明是物业服务公司越俎代庖。有些小区搞得物业像主人,业主都像不听话的孩子。
 
  确实,业委会这个活不好干,俗话说众口难调,小区这么多家庭,每个家庭情况不一样,想法都不一样,想要协调好不容易,而且这活不拿工资也没有权力,属于纯服务,还要承担责任,往往会出现吃力不讨好的情况。有些业委会成员反映,这活谁都不想干。谁都不想干,并不代表谁都干不好,只要业委员成员有主人翁意识,有主动服务和奉献精神,相关部门赋予更多的管理权限,密切业主之间的联系,改善物业和业主的关系,建立和谐小区并不是遥不可及的。
 
  改善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有几个潜规则必须打破。第一,物业费由物业公司代收。虽然业主委员会不是一个法人机构,但它也是一个社会性自治组织,缴纳物业费是小区每个业主的义务,属于集体专项基金,换句话说物业管理费没有什么强制性规定,只要小区大部分业主同意,就可以执行。业委会成员平时工作比较忙,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但收多少、怎么收,包括最后的催缴都应该由业委会来完成,而不是由物业管理公司直接面对业主。
 
  第二,物业管理费一次性付清。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就像雇佣工人,应该是按期给付物业管理费,而不是一次性付清,就像工人工资是按月支付,不可能干一个月的活先付一年的工资一样。如果物业服务公司需要启动资金,可以提前支付一部分,但主导权一定要在业委会手上。业委会把物业费收上来后,可以用来理财甚至投资,这样与物业服务公司产生矛盾纠纷时,可以及时中止合同止损,也有了更多的主动权。
 
  第三,小区的车位费、广告费等其他衍生费用归物业所有。车位费、广告费等其他费用都是利用小区的资产资源获得的,理应归所有业主所有,而不是交给物业,如果物业管理人员参与服务的,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
 
  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完善业委会的建设,小区业主要加强自律,增强主人翁意识,只要我们相亲相爱,求同存异,互相理解支持,和谐小区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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