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 业主法律维权意识显著提高
6月16日上午,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召开《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自5月1日《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广大业主的法律维权意识显著提高,积极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部分物业企业的违法事实。
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息息相关,物业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我市的物业管理行业从90年代中期逐步兴起,发展至今已由10年前的170多家企业,迅速发展到目前的830多家。为保证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保障居民生活正常秩序,尽快制定物业管理专项法规,以充分适应并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今年5月1日起,《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自此,物业管理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终于有法可依,这也是我市首次在法律层面上为物业管理立法。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分为八章六十九条,一万一千余字。对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制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章和政策依据,并借鉴了南京、杭州、西安、昆明等城市的相关立法经验。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在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及其职能、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在物业公司的义务和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公示义务和退出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配备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水电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实现当向最终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车库设置和使用的规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及收益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关等方面,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现实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做出了比较详实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这些规定既符合了上位法的要求,又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明确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在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方面事宜时有法可依,真正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处长齐聪文在采访中表示,《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一个多月以来,业主投诉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代收费产生的矛盾、物业服务不到位等方面。广大业主的依法维权意识显著提高,发现问题会积极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市房管局也将依据条例积极协调,全力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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