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外出快递放物业包裹丢失须按原价赔

安然/2017-03-26/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家住福建省连城县的黄女士打算将价值2100余元的土特产寄给山东朋友,遂将物品打包,并委托某快递公司进行运送,支付了运费32元。快递到达山东后,由于快递单上的收件人蔡先生不在家,快递员与他进行了电话联系。在确认蔡先生不在家的情况下,快递员擅自将快递放到了当时并没有人看管的小区物管处。在随后的几天,蔡先生还没收到快递,通过网上查询才发现快递早已被签收,而等他联系快递员后再找到物管处,包裹早已不见。

由于协商赔偿未果,黄女士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赔偿。快递公司认为,黄女士所属物品价值2100元,其并未按照快递单上的要求进行保价,出于人性化考虑愿意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的赔偿上限赔偿5倍运费,即160元。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快递公司按物品原价赔偿顾客损失。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解释称,快递公司接收了黄女士托运的货物后,由其全面负责管理并掌握货物运输的全过程。快递员将快递物品送至物管处,事先未征得收件人同意,事后未向收件人告知物品已投递。在得知收件人未收到寄件后,快递公司未对货物下落积极进行追查,也未向公安部门报案,对货物灭失存在重大过失。

快递公司辩称应按照快递单约定的服务条款进行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综合案情后,法院认定本案不适用快递服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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