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费收取标准(2017)
安然/2017-02-01/条例/发布:物业头条网
2012年8月13日,青岛市物价局下发了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小编获悉,2017年本市物业费收取标准仍按该规定执行。
办法第第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各县级市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辖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
服务等级 |
收费标准(元/建筑平方米.月) |
|
未配备电梯 |
配备电梯 |
|
一星级 |
0.39 |
0.83 |
二星级 |
0.55 |
0.98 |
三星级 |
0.74 |
1.18 |
四星级 |
1.16 |
1.59 |
五星级 |
2.08 |
2.52 |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指导标准
1、服务等级是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1997.1-2011《物业服务规范 第1部分:住宅物业》划分的,根据服务质量从低级到高级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
2、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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