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安然/2017-01-11/条例/发布:物业头条网
 2008年6月6日,某物业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高层住宅1元/平方米/月,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小区业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聘任的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被申请人石某提出书面异议,案涉房屋长期空置,物业费应当予以折扣处理。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根据调取的诉争房屋用电发票,可以认定2013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案涉房屋确有长时间空置。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充分,该异议属于对债务本身数额的异议,系法定异议情形。终结督促程序,本案支付令自行失效。
 
  司法提醒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主要义务之一。但如果业主有正当的不交纳或少交纳物业费理由,人民法院亦予以支持。对于房屋长期空置,业主应当注重日常交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票据的保管,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依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减免期限和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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