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试行)

安然/2025-08-08/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太原市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晋建房规字[2025]17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太原市实际,对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进一步完善。

一、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商业办公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发布周期

每月动态调整并公开发布。

三、评定主体

(一)市房产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落实。

(二)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的具体执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对街道(乡镇)上报的“红黑榜”名单进行复核,形成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名单,于每月25日前在(山西省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公布。

(三)各物业服务项目属地街道(乡镇)按照评定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结合日常管理信息及社会舆情信息、日常信访投诉等相关内容,完成属地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名单归集、初审,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每月都要形成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名单,并于每月20日前将名单及印证材料报送至属地物业主管部门。

遇有突发情况需要对名单变更的,可随时补报,属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复核确定。

四、评定原则

“红黑榜”评定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及时有效、公开公正”的原则。

(一)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在符合积极配合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红榜”:

1.在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开展的物业服务质量考评、监督检查、专项活动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2.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工作成效好,特色亮点明显;

3.积极配合签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管理试点工作,且取得良好成效的;

4.在物业服务方面获得国家、省、市各级行政部门表影的;

5.经国家、省、市级官方媒体正面报道的;

6.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二)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黑榜”:

1.物业服务项目存在的问题被物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道(乡镇)、社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2.不配合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

3.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未提供质价相符服务造成业主投诉属实的;

4.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造成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因物业服务存在问题造成业主较大群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经核查属实的;

6.物业服务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等工作的,经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3个月内整改不到位的;

7.非法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

8.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重点问题督办项目、企业,且整改不力的;

9.物业服务项目存在对投诉举报虚假整改且被查实的;

10.经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督促、提醒,拒不参与年度信用评价申报的;

11.存在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或捆绑收费,经被查属实的;

12.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物业服务项目存在问题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新闻媒体曝光等造成负面或恶劣影响的;

13.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结果运用

(一)“红榜”项目

1.列入“红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在各级评优评先中优先评定,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它项目选聘服务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适当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

2.年度内列入“红榜”累计3次以上的和由“黑榜”转为“红榜”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年度企业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并进行宣传表扬。

3.鼓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前期物业招投标时对“红榜”企业给予适当加分,社区、业主委员会(物管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黑榜”项目

1.列入“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诚,取消企业、项目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同时,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置。

2.市、县两级物业主管部门对“黑榜”项目、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增加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3.对一年内3次列入“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导街道(乡镇)组织社区、业主委员会(物管会)依法重新选聘物业企业。

六、有关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正。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为宗旨,对辖区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全面评判,认真组织实施“红黑榜”评定工作,切实激发物业行业活力,提升物业管理质量。

(二)建立申诉机制。被列入“黑榜”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协同街道(乡镇)在受理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核查,并出具撤销“黑榜”信息的书面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异议申请人书面出具异议认定决定。

(三)落实关联责任。在同一县(市、区)内,物业服务全业在管多个项目的,有1个在管项目被列入“黑榜”,该企业当月本县(市、区)内的其他在管项目均不得列入“红榜”。

(四)鼓励积极整改。“黑榜”长期有效,“黑榜”名单企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取得社会认同的,经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认定整改合格的,在认定合格后的10日内从“黑榜”名单中移出并告知相关物业企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太原市住宅小区项目物业服务质量“红黑榜”考核办法(试行)》(并房[2024]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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