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告诫!黑河市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安然/2024-05-26/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全市各物业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物业服务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二、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物业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违规加价或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物业企业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等费用时,收费标准应执行政府定价,不得加价收取或收取手续费。

四、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企业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企业要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优质优价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

五、物业服务经营者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3.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4.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5.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全市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接受监督检查。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拨打12315热线电话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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