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野:物业公司成多重矛盾“替罪羊”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7-12-21 09:49
物业头条讯:

北野
万物君:请您谈谈对《物权法》实施10周年的看法。
北野:今年是《物权法》10周年,《物业管理条例》则是在2003年开始实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都是中国社会开放和进步的重要标志。而且它们的立法出发点都是保护私有财产、维护社区共同利益,这在中国法制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
但目前的问题在于,一个社会的进步并不单单是一部两部法律法规就能解决的,它需要更多配套的行动和措施。如果社区没有干净的环境、整洁的秩序,如果业主不能够共同决定社区事务,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业主权利就只是一句空话。
前一段时间,我去参加了一个物业管理相关的会议。结果发现,十几年前的问题到今天依然存在,只是换了一些新面孔,但本质上还是老问题。从这个层面来看,现实并不乐观。
一个人学开车还要进行好几个月的训练,还要学交通规则。当《物权法》赋予全体业主自治权的时候,当业主获得了数十亿财产的共同决策权后,谁经过专门的公民训练了?根本没有。当业主私搭乱建、在公共区域乱堆杂物的时候,当业主成为自己利益最大的侵害者的时候,也缺少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及行政手段的后续跟进。其后果就是,当社区出现混乱的时候,物业公司陷入了非常尴尬的境地,成为了多重矛盾的“替罪羊”。
从未来而言,这是巨大的隐忧。中国有这么多的房地产项目,有这么多的社区,如果物业管理跟不上,如果业主不能够好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设施设备的维修、社区的和谐等都会成为巨大的问题,成为社会问题和城市问题的巨大隐患和爆发点。
万物君:您觉得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北野: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需要立法,还需要行政、司法、公民教育的全方位配合。政府决策者、物业管理从业者和业主三方也应该从国家安定的战略高度来充分重视物业问题,因为支持物业管理行业、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是实现和维护业主利益的最好办法。
如果没有司法和执法,法律法规就是一纸空文。从很多年前开始,我就倡导要成立巡回法庭,以适应社区矛盾处理以及社区是非的基本判断。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如果没有巡回法庭,法官不能够定期到社区去断案,一切都走传统的法律程序那是不可能的。另一个就是坚决执法,比如业主私搭乱建,法院都判了强拆,但假如业主说你要拆我就自杀然后就不敢拆了,那这个法律还有什么意义呢?
再一个就是公民教育。现在我们的很多业委会其实不知道怎么做业委会,业主也经常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没有能力保护好、管理好自己的财产。有些地方业委会成了鸡肋,没有业委会的时候,业主的权利不能维护,有了业委会的时候,不仅业主的权利得不到维护,还常常出现业委会从中谋利侵害业主的情况。这不仅需要大家有更多自治的觉悟,也需要有自治的能力,需要更多公民训练。只有通过公民训练,形成以爱、公德、共同的价值观及行为准则为基础的共同体意识,业主们才能够凝聚起来,共同解决社区的问题。
妥协是社区建设的核心精神
万物君:您觉得物业领域现在最大的矛盾点在哪里?应该如何解决?
北野:现在物业领域里面最大的矛盾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任问题。物业管理是一个很专业的行业,业主很难去理解专业问题。所以,物业管理行业如何建立诚信,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评判机制,让业主感到可信、感到公平,是行业自身建设的重要一环。比如,物业管理行业如何树立行业标准,惩罚行业内的不合法、不合理行为,让业主相信,只要我们选定了合格的物业公司,那它就是可信的,否则物业行业就很容易陷入“塔西佗陷阱”,不管物业公司是干了好事还是干了坏事,业主都会往坏处想,那问题就更无解了。
万物君:伴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产阶级对于个人权利越来越重视,物业公司该如何面对这种变化?
北野:说到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这里面有一个小误区,就像我前面说过的,小部分业主只强调“个人的权利”,不懂得尊重别人、尊重公共利益,不懂得业主是一个共同体,私搭乱建、乱丢垃圾等层出不穷。这本质上不是在强调权利,而是以权利的名义伤害自己和大家。面对这种情况,物业公司也应当搞清楚,自己与业主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是平等的,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能够谁更不讲理就更“尊重”谁,物业公司必须要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尊严,通过维护和提高物业人的尊严感来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社区并不是一个世外桃源,社区的危机也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物业管理不仅关系到每一个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物业人的利益、关系到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大家还是要坐下来,心平气和地通过协商来解决社区的问题。英国的政治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过,“妥协是政治的灵魂”,社区建设的核心精神也应该是妥协,不论是业主还是物业,大家都应该互相理解、互相关爱,共同寻求社区问题的解决之道。
北野,作家、社区问题专家,曾任银枫家园前业委会主任,北京市住建委物业管理专家、顾问组成员,主要著作有《文明学概论》、《中国文明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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