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物业条例的这些制度生活息息相关文字版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20-03-13 10:41

物业头条讯:

2020年3月1日新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了

一起来看看哪些制度设计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文字版

业委会成立机制:降低业主委员会成立门槛,明确职责边界。

《条例》规定业委会委员采用两轮投票方式。首轮“双过半”的候选人直接当选,未能足额选出的,采用第二轮投票,并按照得票顺序当选,无须获得“双过半”。

增设业委会及其委员的禁止性行为,明确职责边界。

业主大会备案制度:业主大会经备案后开设银行账户,将“钱袋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

《条例》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业主大会备案制度,业主大会成立后,可由业主委员会向区住建部门办理业主大会备案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业主大会可以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到数据共享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也可选择与物业服务企业继续使用共管账户。

共有物业、共有收益:明晰业主共有物业范围 ,住宅小区共有收益不再是一笔“糊涂账”。

《条例》结合《物权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等规定,明确列举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物业类型,并对产权登记提出要求;同时规定,利用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归业主共有。

车位、车库管理:建立车位、车库使用和管理规则,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

《条例》根据我市实际,对存量车位、车库建立了使用、管理规则,明确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对于新出让项目,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车位、车库的权属,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示。

高空坠物: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为防治高空坠物开出几剂“药方”。

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共有物业的日常巡查;

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不侵犯他人隐私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收集证据。

建立房屋安全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前期物业管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理清业主、开发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三角关系”。

《条例》对前期物业管理相关制度作了调整和完善: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取消了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招投标制度,赋予建设单位前期物业企业的选聘权。

调整共有物业承接查验时间节点。物业承接查验应当自业主大会完成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业主大会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进行。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指导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承接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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