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长春全市开展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9-09-17 09:29

物业头条讯:

为规范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项目(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

总建筑面积在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具体办事流程请登录“长春市房产信息平台”,按照“业务指南”栏目中 “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明确的要求和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3、开发建设单位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后,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公共平台免费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在开标当日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在长春市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委,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到场监督开标和评标过程。

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评标结果及时确定中标企业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在确定中标企业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招投标活动确认书。

5、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与中标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价格和合同期限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6、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项目所在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是否一致。

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合同当事人即时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备案。同时,将合同当事人的违规信息分别记入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7、开发建设单位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责令其补办招投标手续。

同时,将该违规信息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对未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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