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发布,物业不设置小区电动车充电站罚5000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9-05-05 10:52

物业头条讯:

从省公安消防总队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发布,并已正式实施。

《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具备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条件的管理单位或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往由于电动自行车在楼道内充电而引起的火灾不胜枚举,究其原因在于责任没有明确认定。在条例出台后,明确认定了物业作为管理者如果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个人如果违法在楼道内进行电动车充电将直接面临的后果。

在明确了具体责任后,对不管物业和个人都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物业开始着手对小区车棚进行改造升级,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站。我国越来越多省市在面对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的进程中,迈出了法制上关键性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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