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不详细 公共收益去哪了 恩施州6部门联合清理物业收费“糊涂账”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22-07-01 09:26

物业头条讯:

6月23日,恩施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下发整改通知书,针对州城连珠半岛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公司报修、投诉电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整。

长期以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内容不公示、收费标准不详细、公共收益不知去向等问题,成为市民普遍关注的热点。从今年6月起至年底,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6部门联合行动,全面清理整治物业收费“糊涂账”。

全面清理物业服务收费“糊涂账”

5月24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6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从6月底至年底,对全州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信息不透明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本次专项整治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物业服务中“服务内容不公示”“收费标准不详细”“公共收益去哪了”等问题,以解决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信息不透明问题为切入点,深入整治物业管理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纠正和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及行为,不断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州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重点包括:未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的问题;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受托作为公共收益管理人,不按要求定期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支出情况,违规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问题;受委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时,违法加价或违规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不按要求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的问题;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的问题。

多家物业公司被责令限期整改

专项整治启动以来,全州各县市住建部门先后对多家物业服务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恩施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对恩施市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施瑞之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施世联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2家未按要求上报“专项整治自查表”的物业企业进行通报,对湖北润馨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2家未签订“清清楚楚公示明明白白收费”承诺书的物业企业进行通报,同时对恩施市麒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享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恩施市静蕾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6月20日,恩施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发整改通知书,责令为恩施市宏兴御景庄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恩施市麒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该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公司相关信息,未公示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及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支情况等。

6月21日,恩施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发整改通知书,责令为恩施市中大御城小区物业服务的湖北享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该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公司相关信息,未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

6月23日,恩施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发整改通知书,责令为恩施市连珠半岛小区物业服务的恩施市静蕾商贸有限公司限期整改。该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公司相关信息,未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消防安全方面也存在问题等。

在巴东野三关镇名门首府小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巴东县慢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代收居民水费时每吨加收0.27元,未将代缴明细进行公示,被责令整改。

在来凤县华龙城小区二期一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恩施华龙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凤华龙城物业服务中心代收电费,物业收取电价为0.58元/度,应收电价为0.558元/度,多收取电费0.022元/度,物业公司被责令限期整改。

鹤峰县5个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存在问题被责令限期整改,宣恩县7家物业服务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

相关链接

● 物业费缴纳时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 房屋空置期物业费缴纳标准

2020年恩施市发改函32号文规定,“空置期须连续计算,不能中断。空置期第1年内(含第1年)的物业服务费实行优惠,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空置期超过1年,或空置期结束的,不再享受优惠,业主应按规定标准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其他县市收缴标准以县市住建和发改部门联合发文为准。

● 装修保证金、出入证收费标准

对房屋装修实行保证金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协商或业主大会制订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进行具体规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1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 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节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肢残人驾驶的专用代步车辆等;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的车辆;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

●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物业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 物业公司没有权力停水停电

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两者属于不同的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停水、停电属于供水、供电合同赋予供水、供电公司的一项合同履行抗辩权,而物业企业不是供水供电合同的主体,依法不享有供水供电权,所以,物业公司在业主没有交纳物业费时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等费用不能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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