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电单车进楼入户最高罚千元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22-06-14 08:52

物业头条讯:

 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8章51条,主要针对近年来出租屋、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亡人火灾多发及电动车辆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作出多项创新规定。

  记者梳理发现,《实施办法》明确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行为,在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禁止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给电单车充电

  6月10日晚,记者走访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四村4栋一楼发现,个别原本白天停放在室外的电单车,在夜间悄悄被推到一楼疏散通道处,一根电线通往室内。明亮的指示灯显示,这辆电单车正在充电。

  这一行为在《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可能面临罚款。《实施办法》进一步聚焦电动车消防安全并规定,在疏散通道充电的行为将被禁止。《实施办法》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针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办法》明确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改造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明确房屋出租方责任,租客可监督房东

  《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房屋出租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也就是说,租客可以对房东进行监督,可根据《实施办法》进行追责。

  物业对消防义务“撒手不管”可能会被处罚

  楼道堆放大量杂物、灭火器破损、消防车通道被私家车占用、电动自行车或电池进楼入户了……向物业投诉这些问题的时候,你是不是会得到“管不了”的无奈答复?7月1日后,物业的消防义务被明确“撒手不管”的很可能会被处罚。

  《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针对物业服务人在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管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管理以及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保持等方面未履行劝阻和制止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明确了相应的处罚。针对属于单位的物业服务人,违法行为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此外,《实施办法》还增加规定公民应当掌握必要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消防安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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