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明确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8-10-07 09:58
物业头条讯:
各区物价局、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
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
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17 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将烟台
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物业公共
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
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
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
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烟台市市区有关政府指导价收费
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新增普通住宅
前期物业有地坪漆的室内车位停车服务费,其他物业服务收费维
持原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
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
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
部门备案。
三、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减收、减免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
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
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
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不低
于 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三)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前期物业公共服
务费自空置之日起减收 40%。住宅空置的起止时间,业主或者物
业使用人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确认。
(四)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交付后超过一个
月未停放机动车的,按月免收停车服务费。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
起止时间,车位使用人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
经双方确认。
(五)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
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
其中对人员的出入证(卡)每户免费配备不得少于 4 张,家庭成
员不足 4 人的按实际人数配备。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
适当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款之外的其他通行设备的,
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
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
四、其他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
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可按 4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二)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停
放时间在 2 小时以内的不收费,超出 2 小时的部分,可适当收费。
实行计时收费,超出 2 小时部分每小时收费 1 元(不足 1 小时的
按 1 小时计算)
,连续停放的,每 24 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 10
元。实行计次收费,超出 2 小时的,白天(7 时至 19 时)
、夜间
(19 时至次日 7 时)分别每次收费 2 元。
(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
不得收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后,物业服务
企业不得额外收取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等。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10月1日至2018年12 月 31日期间,烟台市市区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
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仍按烟价
〔2017〕29 号、烟价〔2017〕30 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事项仍按
烟价〔2018〕48 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烟台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2.烟台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费标准
烟台市物价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 9月29 日
附件1
烟台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
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分为无电梯物业公共服务费和有电梯物
业公共服务费两大类,收费标准由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两部
分组成。
一、无电梯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一到五级 5 个物业服务等
级所对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 0.25 元/月平方米、0.45 元/
月平方米、0.70 元/月平方米、1.00 元/月平方米、1.25
元/月平方米;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 20%,下浮不限。
二、有电梯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一到五级 5 个物业服务等
级所对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 0.50 元/月平方米、0.80 元/
月平方米、1.00 元/月平方米、1.30 元/月平方米、1.80
元/月平方米;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 20%,下浮不限。
三、按照服务与收费相对应的原则,有电梯普通住宅,业主
因所属物业无可能使用电梯的,按相应等级无电梯物业公共服务
费标准收费。
附件 2
烟台市市区普通住宅
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费包含普通住宅车位
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
场地使用费,
其收费标准由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两部分组成。
一、普通住宅车位租赁
室内车位租赁费基准收费标准为 185 元/车位月,室外规
划用于停放机汽车的车位租赁费基准收费标准为 100 元/车
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 20%,下浮不限。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
室内车位停车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为 30 元/车位月,有地
坪漆的基准收费标准为 35 元/车位月;室外规划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停车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为 21 元/车位月;浮动幅度为
上浮不超 20%,下浮不限。
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
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收费标准为 42 元/车
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 20%,下浮不限。
抄送:各县市物价局、住建局。
烟台市物价局
2018 年 9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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