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明确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8-10-07 09:58

物业头条讯:

各区物价局、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

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

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17 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将烟台

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物业公共

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

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

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

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烟台市市区有关政府指导价收费

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新增普通住宅

前期物业有地坪漆的室内车位停车服务费,其他物业服务收费维

持原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

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

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

部门备案。

三、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减收、减免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

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

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

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不低

于 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三)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前期物业公共服

务费自空置之日起减收 40%。住宅空置的起止时间,业主或者物

业使用人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确认。

(四)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交付后超过一个

月未停放机动车的,按月免收停车服务费。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

起止时间,车位使用人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

经双方确认。

(五)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

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

其中对人员的出入证(卡)每户免费配备不得少于 4 张,家庭成

员不足 4 人的按实际人数配备。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

适当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款之外的其他通行设备的,

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

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

四、其他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

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可按 4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二)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停

放时间在 2 小时以内的不收费,超出 2 小时的部分,可适当收费。

实行计时收费,超出 2 小时部分每小时收费 1 元(不足 1 小时的

按 1 小时计算)

,连续停放的,每 24 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 10

元。实行计次收费,超出 2 小时的,白天(7 时至 19 时)

、夜间

(19 时至次日 7 时)分别每次收费 2 元。

(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

不得收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后,物业服务

企业不得额外收取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等。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10月1日至2018年12 月 31日期间,烟台市市区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

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仍按烟价

〔2017〕29 号、烟价〔2017〕30 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事项仍按

烟价〔2018〕48 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烟台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2.烟台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费标准

烟台市物价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 9月29 日

附件1

烟台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

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分为无电梯物业公共服务费和有电梯物

业公共服务费两大类,收费标准由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两部

分组成。

一、无电梯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一到五级 5 个物业服务等

级所对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 0.25 元/月平方米、0.45 元/

月平方米、0.70 元/月平方米、1.00 元/月平方米、1.25

元/月平方米;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 20%,下浮不限。

二、有电梯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一到五级 5 个物业服务等

级所对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 0.50 元/月平方米、0.80 元/

月平方米、1.00 元/月平方米、1.30 元/月平方米、1.80

元/月平方米;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 20%,下浮不限。

三、按照服务与收费相对应的原则,有电梯普通住宅,业主

因所属物业无可能使用电梯的,按相应等级无电梯物业公共服务

费标准收费。

附件 2

烟台市市区普通住宅

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费包含普通住宅车位

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

场地使用费,

其收费标准由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两部分组成。

一、普通住宅车位租赁

室内车位租赁费基准收费标准为 185 元/车位月,室外规

划用于停放机汽车的车位租赁费基准收费标准为 100 元/车

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 20%,下浮不限。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

室内车位停车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为 30 元/车位月,有地

坪漆的基准收费标准为 35 元/车位月;室外规划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停车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为 21 元/车位月;浮动幅度为

上浮不超 20%,下浮不限。

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

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收费标准为 42 元/车

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 20%,下浮不限。

抄送:各县市物价局、住建局。

烟台市物价局

2018 年 9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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