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表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8-03-16 10:36
物业头条讯:
项目 |
指标 |
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
最高分值 |
评价得分 |
1.基本信息
(20分) |
资格素质 |
企业经营年限10年及以上得4分;9-5年得3分;4年及以下得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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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消防、电工等特种设施设备专职管理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的,得2分,不符合的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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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得2分;有健全的财务、专业人员、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得1分;否则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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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项目总建筑面积每30万平方米得1分,不足30万不得分,最高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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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型3种及以上的,得2分;2种的,得1分;1种的,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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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参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活动、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及物业服务质量等情况由主管部门综合评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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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良信用信息
(80分) |
2.1市场 行为
(38分)
2.2合同
履约
(42分) |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到各级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等机构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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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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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包括电视、电台、报刊等)曝光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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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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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接管住宅物业项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接管住宅物业项目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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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未履行承接查验手续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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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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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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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违反有关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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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 无电梯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证和作业人员上岗证; 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进行定期演练; 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 未建立小区公共区域消防档案; 对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未做出明确规定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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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服务场所公示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24小时服务电话等信息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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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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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水、停电、停暖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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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约定管理和维护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或损坏后不及时修复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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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约定管理和维护建筑物、道路等共用部位,或损坏后不及时修复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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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业主投诉较多的,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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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门岗值班、巡逻、安全提示等服务的,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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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保洁和消杀服务的,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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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绿化养护服务的,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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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车辆管理服务,或停车区域标识不清、车辆乱停放现象较多的,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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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每年至少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或对征询意见无整改计划和结果的 ,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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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报修或服务电话无人值守或接听的,不得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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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良好信用信息 奖励 项 |
获得
荣誉 (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
企业或项目获得国家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有效期内)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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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项目获得省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有效期内)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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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获得国家、省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有效期内)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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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新闻媒体(包括电视、电台、报刊等)表扬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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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票否决项 |
严重
失信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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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参加年度信用评价的。 |
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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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评价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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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退出或合同终止拒不退出物业项目,不移交物业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
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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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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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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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
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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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事件等严重不良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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