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最新政府指导物业服务收费意见稿出炉!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8-02-27 11:43

物业头条讯:

近日,香河县政府网公布了一份《关于公开征求对〈香河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内容比较长,大家请耐心看完,顺便自己算算你家小区物业费将要收多少!

香河最新政府指导物业服务收费意见稿出炉!

正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对《香河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冀价经费〔2014〕12号)、《廊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廊价经费[2014]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物价局会同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起草了《调整香河县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格标准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使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公开,现决定将《香河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有关方面结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际,提出相关修改意见、建议,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8年3月11日前反馈至县物价局、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特此公告。

县物价局联系方式

电 话:8311296

邮寄地址:香河县康平路4号香河县物价局

邮政编码:065400

电子邮箱:wjjshoufeigu@163.com

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系方式

电 话:8088650

邮寄地址:新华大街96号香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邮政编码:065400

电子邮箱:xhxfgjwyb@126.com

香河县物价局 香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2月24日

香河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香河县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物业服务和收费管理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和周边县市实际情况,香河县物价局、香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拟对香河县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调整香河县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和基准价格标准。

1、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服务等级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分为基本要求,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保养、维修,公共区域保洁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消防服务,协助维护公共区域秩序六项(详见附件1)。

2、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他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当地物业服务收费行业水平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该等级基准价格的20%,下浮不限。

二、住宅区电梯运行维护费包括相关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其他相关检测检验费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电梯运行维护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0.30元收取,下浮不限;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合同约定。

三、住宅区供水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在未计入供水总成本之前,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缴纳运行维护费。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供水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0.10元收取,下浮不限;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协商、合同约定。

供水企业已接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设施的,供水设施运行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和渣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或者自行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的,业主应当承担清运费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住宅区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元收取,下浮不限。业主大会成立之后,住宅区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合同约定;别墅以及其它非住宅的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五、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人员出入证(卡)与车辆出入证(卡)工本费每个不得超过15元,下浮不限。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合同约定。未经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出入证(卡)费。

六、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住宅楼单元内的楼道照明用电费用,已纳入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收取公共照明费用。

八、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九、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物业服务企业变更、服务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等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十一、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自物业交付之日的次月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预收,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十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暂按购房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所有权证》与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多退少补。

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等按相应性质用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收取。

十三、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小学、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居委会、派出所、社区活动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同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营利性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十四、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十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

十七、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香河县物价局、香河县房管局《关于调整<香河县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基准价格>的通知》(香价费字[2009]2号)同时废止。

十八、本方案由香河县物价局、香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香河县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2.《香河县住宅区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附件1

香河最新政府指导物业服务收费意见稿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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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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