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解读(2017)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7-11-17 09:00

物业头条讯: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维护业主和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全区已有物业服务企业4654家,物业服务从业人员15万余人,物业服务年合同金额近30亿元,50多家物业服务企业合同额达到1000万以上。随着业主对物业管理需求的不断提高,现实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没有法律法规规范,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物业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时进行了修订。
 
  《条例(修订草案)》重点阐述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并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二、明确业主委员会市场主体地位及责任,重点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三、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出租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需求。租金收入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因为,《条例(修订草案)》章节条款甚多,不宜一一列举如下下面,房车君给大家梳理一下《条例(修订草案)》中一些重要的条款吧!(想了解《条例(修订草案)》全文的,可以点击文后的《条例(修订草案)》链接)。
 
  关于业主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物业费: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旗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统一制定;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代理;
 
  (三)公寓、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进行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调整物业服务费。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九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由开发商代收、代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应当按幢设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委员会现场查验确认后,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需要修理的;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需要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使用维修资金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办结;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六十一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表决: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三)异议表决: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条例(修订草案)》《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维护业主和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全区已有物业服务企业4654家,物业服务从业人员15万余人,物业服务年合同金额近30亿元,50多家物业服务企业合同额达到1000万以上。随着业主对物业管理需求的不断提高,现实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没有法律法规规范,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物业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时进行了修订。
 
  《条例(修订草案)》重点阐述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并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二、明确业主委员会市场主体地位及责任,重点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三、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出租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需求。租金收入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因为,《条例(修订草案)》章节条款甚多,不宜一一列举如下下面,房车君给大家梳理一下《条例(修订草案)》中一些重要的条款吧!(想了解《条例(修订草案)》全文的,可以点击文后的《条例(修订草案)》链接)。
 
  关于业主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物业费: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旗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统一制定;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代理;
 
  (三)公寓、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进行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调整物业服务费。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九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由开发商代收、代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应当按幢设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委员会现场查验确认后,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需要修理的;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需要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使用维修资金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办结;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六十一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表决: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三)异议表决: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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