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实行将施行新《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8-12-02 06:20

物业头条讯:

11月30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召开《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培训宣传会议,会议重点解读了新《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和重点亮点。

株洲一小区

在7月19日举行的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条例》正式表决通过,确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备受关注的物业服务费调整、共用部位经营收益分配、车位租售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修改完善。

业主大会成立不再难

入住新小区,业主们最关注的事之一是有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但现实中,很多小区反映成立业主大会很难。没有业主大会,业主们常常感到大家是一盘散沙。

业主自治水平低是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中一个突出问题,也是此次物业管理立法要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条例》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首期交付的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时间满两年的;(三)交付使用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这一规定在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后两种情形,降低了业主大会成立门槛。

《条例》还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规范业主委员会信息公开、换届及移交程序,业主大会可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等,选好业主委员会,保障其履行好职责。同时充分体现“租售同权”,保障了物业使用人在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提高物业费须经业主大会同意

针对物业费用收取问题,《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经合同约定并经公示的费用。并不得采取中断提供、限制或变相限制购买水、电、气、热以及停运电梯等方式迫使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

《条例》也规定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催缴。

车位不得出售给物业区域外的其他人

记者了解到,尽管株洲对小区车位配比有明确规定,但与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相比,小区车位和车库数量仍存在配比不足等问题,不少居民下班回家后面临“抢车位”的尴尬。一些小区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看准居民停车“刚需”,开出“只售不租”的“霸王条款”,将不愿购买车位的业主车辆挡在大门外。

《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置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共用部位等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不少居民疑惑:广告设置在居民公共区域内,其收益是否应该归业主所有?

《条例》明确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其中,共用部位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管道及电梯井、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未经法定程序并签订委托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不得侵占或者擅自使用、处分业主共有财产和依法归业主所有的收益。

物业合同终止拒不退出,最高可罚十万元

《条例》强调了物业管理相关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次通过的《条例》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成员侵害业主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一部兼具民事规范、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特征的综合性法规。株洲市物业管理处处长陈琪表示,物业服务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社会管理工作,《条例》的施行细化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为我市今后物业管理的难题建立了一个很好的标准,对于物业管理行业的提升,也提供了优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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