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修订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6-08-23 07:51

物业头条讯:

8月18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公示了最新版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新建物业按照建安总造价的3-5%交存保修金
 
  办法指出,开发商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5%交存保修金,具体标准为低层和多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同时,文件规定了开发商购买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认定为3A级、2A级、1A级的开发项目、获得广厦奖、鲁班奖、开发商质量保证体健全四项适当降低保修金收取标准或免交的情形。
 
  开发商应当一次性足额按幢交存保修金
 
  办法要求,开发商在向业主办理商品房屋交付前,应当一次性足额按幢交存保修金,可以现金方式向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交存,也可以银行保函方式交存,也可提供物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保单。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在商品房屋交付前,按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从预售款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并告知开发企业。
 
  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商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涉及紧急抢修事故时物业可先行垫资维修
 
  办法指出,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商经开发主管部门督办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规定启用保证金,下列三种情形不应使用保修金进行维修:
 
  (一)因业主不当使用物业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非开发企业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时,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先行垫资维修,并应当保存相关证据,在责任认定明确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修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申请使用保修金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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