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7-07-01 10:14

物业头条讯:

 天山网讯(记者苏剑超摄影报道)6月30日上午,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厅长李学东介绍,《条例》是从物业管理模式、物业区域划分、配套设施建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物业使用和维护、物业服务和收费等方面制定了实施性、操作性的规定,为规范物业管理与服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条例》最显著的特征是将业主权利放在首位,同时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结合。《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其次,《条例》还首次提出将物业服务纳入到社会管理机制中,即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针对广大业主关心的小区车库、车位不足等问题,《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库、车位总量少于业主总数或者需要数的,应当在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明确取得车库、车位的方法;车库、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出租,但不得出售。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老旧住宅区,条例中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老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消防、文化体育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改造资金,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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