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物业费收取标准(2017)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7-03-29 08:59

物业头条讯:

2月22日,淮南市物价局联合房管局下发了关于重新公布《淮南市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就淮南市2017年物业费收取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辖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标准重新制定,予以公布,并就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提供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市房管局制定印发的《淮南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淮房地〔2016〕185号)执行。
 
  二、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淮南市普通高层(含小高层)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淮南市普通高层(含小高层)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淮南市普通多层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淮南市普通多层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说明:多层住宅一般指6层以下(含6层)住宅,由建设部建标〔1999〕76号《住宅设计规范》明确。
 
  三、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通知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公示,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依旧提供不低于原服务标准的,若无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和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若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占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或者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执行。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须向所辖区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审核表》、企业资质证书等资料,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后,方可实行收费。
 
  五、物业服务收费可按月、季收取,但最多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服务费用。与业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六、物业公司受业主或业委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出入证(卡)费要到市物价局审核工本费标准。
 
  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多层住宅不超过 2.8 元/㎡,高层住宅不超过 3.2 元/㎡。
 
  八、高层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包含二次供水和电梯运行、维护费。本通知印发前,物业公共服务收费与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分别收费的小区,按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执行。
 
  九、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十、其他未尽事宜按《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十二、本通知的政策解释由市物价局负责。
 
  十三、寿县、凤台县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也可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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