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拟提出6条新制度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7-03-04 13:17

物业头条讯:

昨天,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获悉,为适应我市物业管理的新情况,该局起草了《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从2017年3月1日开始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3月31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后,《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根据大连市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和实施。
 
  据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新问题不断涌现,投诉率逐年提高,现行《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物业管理的发展形势,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已日渐凸显,为提高物业管理立法层级和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土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拟提出6条新制度:
 
  一、为解决业主自治组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查验、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质量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拟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自治组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二、为保证物业服务企业交接顺利,拟建立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兑现其依法依约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并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设施设备承诺的保证金;
 
  三、为解决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管理问题,拟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四、为综合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有关突出问题,拟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共同配合解决问题;
 
  五、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拟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物业管理;
 
  六、为构建物业管理诚信体系,拟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
 
  《条例》草案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拟明确以下几方面:
 
  业主自治方面:设定了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筹备程序、资格确认、投票方式等业主自治内容;规定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补贴的来源;
 
  物业服务方面:拟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退出及移交的条件和程序;
 
  物业使用与维护方面:拟建立应急维修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
 
  行业自律方面:要求物业管理协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
 
  行业监管方面:实行“大家事、大家管”,坚持物业管理属地化、物业服务市场化的原则,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市场监管体制。
 
  公开征求
 
  意见时间
 
  2017年3月1日开始,3月31日截止
 
  公开征求
 
  意见方式
 
  市民可登录市法制办门户网站(http://fzb.dl.gov.cn)和市国土局门户网站(http:/www.gtfvj.gov.cn)查看《条例》(草案)全文,并在“大连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 (http:/advice.fzb.dl.gov.cn)在线提交意见。
 
  可信函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物业安全处(邮政编码:116001 ); 电子邮箱wyc201610@163.com;
 
  传真电话:0411-82637039 0411-823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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