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布 四大特色值得关注
12月9日,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全文公布《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据悉,该条例于9月26日经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补充性立法,共七章六十二条,在业主组织、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该条例按照“不抵触、忌重复、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发挥地方立法拾遗补缺的功能,在细化上位法规定的同时,充分总结衢州市近年来在物业管理中创新实践,创设了一些具有衢州特色的条款:

构建红色物业联盟,对近年来衢州市在物业管理中通过构筑红色物业联盟、发挥党建在城市基层治理中引领作用的成功实践予以总结,规定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推动构建和谐物业管理;
创设业主代表大会制度,条例创设业主代表大会来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规定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规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并明确授权事项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创设业主监督委员会制度,《条例》在总结柯城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制性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共有物业经营收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而建立完善监督体系,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
创设物业服务费专门账户制度,条例在总结龙游县、柯城区等地的有益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创制性规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可以约定设立物业服务费专门账户,或者第三方平台代收代付,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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