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服务企业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试运行
3月15日,从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获悉,今后太原市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价,并通过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信用评价系统网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悉,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2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
具体方法为由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审核上报,并经太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审定后,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3A)、 AA(2A)、 A(1A)、BBB(3B)、BB(2B)、B(1B)、C共7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
据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耿国胜介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主要用于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是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加分条件;
三是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评先树优的考评内容;
四是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五是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是在省、市房地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及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布;七是逐步纳入太原市信用评价运用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太原市物业服务信用档案“黑名单”:
一是信用等级评价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是擅自退出或合同终止拒不退出物业项目,不移交物业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三是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四是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是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是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事件等严重不良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信用评级不仅是企业树立形象、提高竞争力、扩大市场的有力武器,也是企业改进不足、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水平的一面镜子,还是教育、警示失信企业的有效形式。”耿国胜表示。
文字、编辑丨张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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